上海华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甲方)准备向黑龙江龙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乙方)购买一批医疗器械。甲方担心支付了货款(人民币248万元)后收不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要求,乙方担心货物交付后收不到货款。于是双方协商后,一致要求货款的支付以提存的方式进行。双方于与2005年10月9日签订了买卖合同。根据合同约定,双方于与2005年10月12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申请办理货款提存,并约定货款提存后乙方向甲方发货,乙方领取货款的条件为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,如果甲方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收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经验收不合格,货款由甲方取回(货物退给乙方)。公证处依法办理了该项提存。2005年10月14日,甲方收到乙方的货物,经验收全部合格。2005年10月16日,乙方到公证处领取了该笔货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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