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11月,吴某将1.2万元人民币借与熟人张某,双方约定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。还款期限届满后,吴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。无奈之下,吴某向公证处咨询求助。公证员在确认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后,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借款协议,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。2006年11月,新的借款协议期满,但张某仍以无力支付为由未将欠款归还。为此,公证处根据吴某的申请,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。吴某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,很快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