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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货币、贵重物品、担保物(金)或者是替代物、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|
webmaster 2007/4/26 |
一、 公证机构可以证明下列法律行为: 合同(协议)的设立、变更或者终止; 委托、赠与及遗嘱的设立、变更或者撤消; 财产分割、转让或者放弃财产权、继承权的声明; 有价证券的发行、上市,票据的拒绝付款、承兑,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; 拍卖、招标、投标、开奖、评奖; 债务的担保; 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的承认; 夫妻财产约定(协议); 收养关系的成立、解除、亲子认领; 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、变更或者终止。 二、 公证机构可以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者文书: 继承权的享有,商标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民事权利的享有、转让和使用许可; 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学历、经历、亲属、居住、婚姻、刑事处分等状况;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、章程、资信状况和财产的清点、评估和清算,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; 不可抗力事件; 保险财产的估价或者保险损失的确定; 匿名作品的作者身份; 合同(协议)或者其他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作成日期; 文件的副本、节本、译本、复印本与原本相符; 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件、文书。 三、 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,应当办理公证: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、抵押; 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、投标; 国有企业的租赁、产权出售及拍卖; 房屋的赠与、抵押,外销商品房的买卖,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; 股票和其他记名有价证券的赠与、继承和灭失; 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。 四、 对以给付货币、物品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,公证机构可应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。 五、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货币、贵重物品、担保物(金)或者替代物、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。 六、 公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。 七、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公证相关的以下法律事务: 清点、保管遗产,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; 执行遗嘱; 代写法律文书; 法律咨询;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或者调解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; 其他法律事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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